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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縣政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建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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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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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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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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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基地尺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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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規定: 1.建蔽率 2.容積率 3.建築物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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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院深度比 | 0.4 | . |
後院深度比 | 0.4 | . |
高度比 | . | . |
退縮地留設 | 1.5公尺 | . |
前後側院 (側面牆面線) |
1.前院最小深度不得小於3公尺。 2.建築物應沿兩側側面基地線各建築7公尺以上。但為角地時,沿側面退縮線應設置單面側院,其最小深度不得小於1公尺。 3.後院最小深度不得小於2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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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騎樓或有遮簷人行道設置 | . | . |
法定空地綠化 1.綠覆率 2.最小前院綠覆率 |
3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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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 | 樓地板面積每120平方公尺設置一輛,餘數免計。 | . |
圍牆 | 1.准予設置綠籬或建造高度1.5公尺以下欄杆式圍牆,除牆柱外,其以磚、石、鋼筋混凝土建造之花台或牆基高度不得大於60公分。設置大門者,應為欄杆式。 2.准予建造高度90公分以下之圍牆,惟其透空率不得小於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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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型式 | 1.平屋頂覆蓋面積不得大於三分之二建築面積,餘屋頂部份斜率不得小於25%。但為五層以上之建築物者,其斜屋頂覆蓋面積不得小於三分之一建築面積。 | . |
建築物外觀 |
1.建築物屋頂水箱之設計建造,應配合建築物整體造型為之;惟屋頂水箱採用工業成品者,其四周應以建築物外牆做適當的遮蔽,其透空率不得大於20%。 2.外牆及玻璃不得採用反射性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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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辦法 | .1.基地面積達1/3街廓以上,其停車空間以共同汽車出入口設置於後院或集中設置者,獎勵容積百分之十。其建築物高度得放寬為14公尺, 最小角地範圍為18公尺。 2.最小前院綠覆率不得小於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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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係摘錄自『宜蘭縣縣政中心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書』,
如有錯誤或遺漏,應依該計畫建築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為準。 |